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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行自行纳税申报的公告
2006-12-14 17:10:03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特就我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办法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时限
  2006年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务必在2007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以后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减除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三)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四)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五)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六)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再按各合伙人投资比例分别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再按投资比例分别计算。
  (七)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四、申报地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取得其他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四)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五)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五、申报方式
  (一)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1、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2、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须提供委托书)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可在鹤壁市税务机关的网站上免费下载各类申报表,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有纸制申报表,免费供纳税人随时取用。网站:
  河南省地税局网址(外):www.ha-l-tax.gov.cn/
  鹤壁市地税局网址(内):http://10.96.8.33
  鹤壁市地税局网址(外):http://www.hnhbds.gov.cn
  (三)邮寄地址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收,并注明“申报”字样。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六、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四)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五)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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